地表水水質監測的采樣
確定采樣頻次的原則 依據不同的水體功能、水文要素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等實際情況,力求以最低的采樣頻次,取得最有時間代表性的樣品,既要滿足能反映水質狀況的要求,又要切實可行。 2 采樣頻次與采樣時間 2.1 飲用水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斷面中需要重點控制的監測斷面每月至少采樣一次。 2.2 國控水系、河流、湖、庫上的監測斷面,逢單月采樣一次,全年六次。 2.3 水系的背景斷面每年采樣一次。 2.4 受潮汐影響的監測斷面的采樣,分別在大潮期和小潮期進行。每次采集漲、退潮水樣分別測定。漲潮水樣應在斷面處水面漲平時采樣,退潮水樣應在水面退平時采樣。 2.5 如某必測項目連續三年均未檢出,且在斷面附近確定無新增排放源,而現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況下,每年可采樣一次進行測定。一旦檢出,或在斷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現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時,即恢復正常采樣。 2.6 國控監測斷面(或垂線)每月采樣一次,在每月 5 日~10 日內進行采樣。 2.7 遇有特殊自然情況,或發生污染事故時,要隨時增加采樣頻次,詳見《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空氣應急監測工作規程》。 2.8 在流域污染源限期治理、限期達標排放的計劃中和流域受納污染物的總量削減規劃中,以及為此所進行的同步監測,按“流域監測”執行。 2.9 為配合局部水流域的河道整治,及時反映整治的效果,應在一定時期內增加采樣頻次,具體由整治工程所在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3. 水樣采集 3.1 采樣前的準備 a. 確定采樣負責人 主要負責制定采樣計劃并組織實施。 b. 制定采樣計劃 采樣負責人在制定計劃前要充分了解該項監測任務的目的和要求;應對要采樣的監測斷面周圍情況了解清楚;并熟悉采樣方法、水樣容器的洗滌、樣品的保存技術。在有現場測定項目和任務時,還應了解有關現場測定技術。 采樣計劃應包括:確定的采樣垂線和采樣點位、測定項目和數量、采樣質量保證措施, 采樣時間和路線、采樣人員和分工、采樣器材和交通工具以及需要進行的現場測定項目和安全保證等。 c. 采樣器材與現場測定儀器的準備 采樣器材主要是采樣器和水樣容器。關于水樣保存及容器洗滌方法見表 4-4。本表所列洗滌方法,系指對已用容器的一般洗滌方法。如新啟用容器,則應事先作更充分的清洗, 容器應做到定點、定項。采樣器的材質和結構應符合《水質采樣器技術要求》中的規定。 3.2 采樣方法 a. 采樣器 (1)聚乙烯塑料桶。 (2)單層采水瓶。 (3)直立式采水器。 (4)自動采樣器。 b. 采樣數量 在地表水質監測中通常采集瞬時水樣。所需水樣量見表4-4。此采樣量已考慮重復分析和質量控制的需要,并留有余地。 c. 在水樣采入或裝入容器中后,應立即按表 4-4 的要求加入保存劑。 d. 油類采樣:采樣前先破壞可能存在的油膜,用直立式采水器把玻璃材質容器安裝在采水器的支架中,將其放到 300mm 深度,邊采水邊向上提升,在到達水面時剩余適當空間。 e. 注意事項 (1)采樣時不可攪動水底的沉積物。 (2)采樣時應保證采樣點的位置準確。必要時使用定位儀(GPS)定位。 (3)認真填寫“水質采樣記錄表”,用簽字筆或硬質鉛筆在現場記錄,字跡應端正、清 晰,項目完整。各省可按表12—1的格式設計全省統一的記錄表。 (4)保證采樣按時、準確、安全。 (5)采樣結束前,應核對采樣計劃、記錄與水樣,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立即補采或重采。 (6)如采樣現場水體很不均勻,無法采到有代表性的樣品,則應詳細記錄不均勻的情況 和實際采樣情況,供使用該數據者參考。并將此現場情況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7)測定油類的水樣,應在水面至300mm采集柱狀水樣,并單獨采樣,全部用于測定。并且采樣瓶(容器)不能用采集的水樣沖洗。 (8)測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和有機污染物等項目時,水樣必須注滿容器,上部不留空間, 并有水封口。 (9)如果水樣中含沉降性固體(如泥沙等),則應分離除去。分離方法為:將所采水樣搖 勻后倒入筒形玻璃容器(如1~2L量筒),靜置30min,將不含沉降性固體但含有懸浮性固體的 水樣移入盛樣容器并加入保存劑。測定水溫、pH、DO、電導率、總懸浮物和油類的水樣除外。 (10)測定湖庫水的COD、高錳酸鹽指數、葉綠素α、總氮、總磷時,水樣靜置30min 后,用吸管一次或幾次移取水樣,吸管進水尖嘴應插至水樣表層50mm以下位置,再加保存劑保存。 (11)測定油類、BOD5、DO、硫化物、余氯、糞大腸菌群、懸浮物、放射性等項目要單獨采樣。 4. 水樣的保存及運輸 凡能做現場測定的項目,均應在現場測定。 水樣運輸前應將容器的外(內)蓋蓋緊。裝箱時應用泡沫塑料等分隔,以防破損。箱子 上應有“切勿倒置”等明顯標志。同一采樣點的樣品瓶應盡量裝在同一個箱子中;如分裝在 幾個箱子內,則各箱內均應有同樣的采樣記錄表。運輸前應檢查所采水樣是否已全部裝箱。運輸時應有專門押運人員。水樣交化驗室時,應有交接手續。 5. 水質采樣的質量保證 5.1 采樣人員必須通過崗前培訓,切實掌握采樣技術,熟知水樣固定、保存、運輸條 件。 5.2 采樣斷面應有明顯的標志物,采樣人員不得擅自改動采樣位置。 5.3 用船只采樣時,采樣船應位于下游方向,逆流采樣,避免攪動底部沉積物造成水 樣污染。采樣人員應在船前部采樣,盡量使采樣器遠離船體。在同一采樣點上分層采樣時, 應自上而下進行,避免不同層次水體混擾。 5.4 采樣時,除細菌總數、大腸菌群、油類、DO、BOD5、有機物、余氯等有特殊要 求的項目外,要先用采樣水蕩洗采樣器與水樣容器 2~3 次,然后再將水樣采入容器中,并按要求立即加入相應的固定劑,貼好標簽。應使用正規的不干膠標簽。5.5 每批水樣,應選擇部分項目加采現場空白樣,與樣品一起送實驗室分析。 5.6 每次分析結束后,除必要的留存樣品外,樣品瓶應及時清洗。水環境例行監測水樣容器和污染源監測水樣容器應分架存放,不得混用。各類采樣容器應按測定項目與采樣點 位,分類編號,固定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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