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傳統大氣污染物,VOCs污染排放具有瞬時性、不穩定性等特點,治理工作基礎薄弱,是大氣環境治理領域最明顯的短板2022年6月10日,三門峽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根據大氣監督幫扶平臺推送的近地面臭氧高值區線索,利用走航監測對該企業VOCs異常點位進行現場檢查,利用紅外泄漏檢測儀發現其3號甲醇罐頂部人孔法蘭處看到明顯泄漏,4號雜醇罐南邊兩個泡沫發生器(不可達點)泄漏。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企業有組織廢氣DA001排放口尾氣和無組織廢氣進行了采樣。6月17日,檢測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該企業DA001排放口非甲烷總烴超標1.8-1.85倍;廠界無組織排放下風向非甲烷總烴最大值超標0.105倍;生產車間南門口1米處無組織排放非甲烷總烴超標7.2-8.03倍。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2022年6月27日該局向該企業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其擬處罰金額及權利義務。該企業收到告知書后提出陳述申辯,該局執法人員依法進行復核。經案審會集體討論研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對該企業做出罰款肆拾貳萬柒千貳百元整。
未采用負壓狀態,或者正壓狀態時的泄漏檢測值超過500μmol/mol。
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未達到0.3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1、企業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但未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的;3、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4、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應該根據臺賬資料進行認定。
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未采用密閉設備或未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VOCs產品除外)。
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 七、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
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
排放大氣污染物, 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監控點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濃度值(20mg/m3)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1、企業VOCs治理設施整體情況
包括安裝時間、吸附劑填充量及更換頻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連續穩定運行時長、檢修維護記錄等。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藝設施的去除率。 對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企業,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設施。是否科學規劃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實施有效控制,提升廢氣收集率,做到“應收盡收”。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重點檢查企業的油氣回收、裝卸平臺、原輔材料及產品儲存轉運、污水處理等有組織排放點位,以及加料、生產、轉出中間或最終產品等無組織排放點位。